裁判文书栏目

JUDGMENT DOCUMENT

法院信息

地区:

法院:

律师信息

律所:

律师:

您当前的位置: 法律快车 > 裁判文书 >判决裁判文书

共检索到 12938 篇文书

  • 被告人康*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康*甲明知“新葡京国际”网站是赌博网站,仍为该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,且数额巨大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康*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,系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康*甲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关于康*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康*甲认罪,系从犯、初犯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,予以采纳;康*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量刑意见于法无据,不予采纳。根据康*甲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

    法院:尤溪县人民法院

  • 王*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郑某某、王*、王*甲以盈利为目的,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惩处。被告人郑某某、王*、王*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及犯罪工具应予没收,上缴国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

  • 姚**等5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姚*某、刘某某、姚**、李**、姚*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,经查,涉及本案的赌场规模大,参赌人员多,有专门的服务人员,具备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,构成开设赌场罪,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;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,经查,刘某某在其参与的4次犯罪活动中,负责整个赌场的安全工作,并非起次要作用,具备

    法院:巩义市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胡*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胡*以营利为目的,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,抽头渔利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。被告人胡*系与他人共同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胡*积极实施犯罪行为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胡*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,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第二十六条第一、四款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浏阳市人民法院

  • 张*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甲无视国家法律,以营利为目的,开设赌场,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*甲犯开设赌场罪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张*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*甲的罪责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。本案缴获的抽水款人民币750元,依法予以没收、上缴国库;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应予没收、销毁。根据被告人张*甲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五

    法院: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

  • 江*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江*甲以营利为目的,结伙提供赌具、场地,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*甲所犯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江*甲在2013年5月9日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江*甲在2015年5月8日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予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江*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坦白,依法可予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江*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,被告人江*甲对公诉机关

    法院: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

  • 黄**、王*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**、王*无视国法,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提供场所和赌博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,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予刑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**、王*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黄**、王*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,应予采纳。被告人黄**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被告人王*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;被告人黄**、王*犯罪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

    法院:阳西县人民法院

  • 林*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林*甲以营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,组织赌博,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*甲所犯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林*甲归案后能自愿认罪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*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,被告人林*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。本院根据被告人林*甲的犯罪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等,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林*甲罚当其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,第二百八十七

    法院: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

  • 梁**、何*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梁**、何**、陈**、林**、何**、邓*无视国法,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提供场所和赌博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,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予刑罚。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**、何**、陈**、林**、邓*、何**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梁**、何**、陈**、林**、邓*、何**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,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,有悔罪表现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梁**、何**、陈**、林**、邓*、何**

    法院:阳西县人民法院

  • 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汪*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被告人汪*系自动投案,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,可认定为自首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及预交罚金,可酌情从宽处罚。被告人汪*具有悔罪表现,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主要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案由类型

文书类型